说到底,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广大职工所有的“私产”,公积金贷款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共财政投资,既不应轻易动用,更不能无视放贷的风险。从长远看,为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不能只是盯着住房公积金这一块“肉”.与基本医疗服务、基础教育服务一样,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是各地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所需资金理当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如果存在资金缺口,第一要追加公共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在“三公”消费等方面减少开支,足以支撑这种投入力度),第二可以发行专项债券,第三,应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转移”为保障房建设资金,将政府在商品房市场获取的部分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
鉴于住房公积金与保障房建设之间的尴尬关系,读到“公积金建保障房放贷条件有望放宽”的新闻,不免让人感到某种复杂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