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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参与保障房建设政策须完善(2)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6月23日 14: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表示,公积金贷款到期需由保障房项目建设主体连本带息归还,只是利率较商业贷款较低,这拓展了保障房建设的一个资金来源,只要明确了还款主体,还款付息应该不成问题。

据规定,试点城市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将全部用于专项审批项目,并且项目流程直接受国家监控。项目贷款到期后,须全额收回。

公积金的合理收益最终能否得到保障是目前业内争论的焦点。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理事陈宝存表示,公积金其实是记录在个人账户之下,归缴纳人所有,如果利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一定要能够形成良性循环,并提供合理的回报,否则就可能侵占缴纳人的利益。

陈宝存强调,保障房建设一定要探索出可行的建设运营模式,保证后续资金的回收和合理收益,保证保障房项目后续的还本付息问题。一般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为2-5年,后续资金回报要能够填补前期资金投入。

业内人士认为,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的最大难题是资金短缺。各地利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援建保障房,是拓展融资渠道的一个尝试。但是,由于保障房建设运营模式仍在探索之中,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模式仍有完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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