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张女士:原单位2005年8月份起为我们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009年6月份本人下岗至今,现在公积金账户余额有1万多元,现处于封存状态。请问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