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抑制住房投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第一条 申请人及配偶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住房,尚未使用过商业住房贷款(含婚前),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20%。
第二条 申请人及配偶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使用过商业住房贷款(含婚前),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30%。
第三条 申请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含婚前),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非成套住宅的;
(2)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含180平方米)住房的;(注:自建住房及自建住房二次交易不受该项限制)
(3)申请人及配偶已累计使用过二次住房贷款的(含婚前已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
二、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
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且不超过上述贷款比例前提下,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基数确定可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一条情况,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额与贷款额1:800的比例。
第六条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情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额与贷款额1:500的比例。
第七条 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省直、长沙及湘潭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由缴存中心按《长株潭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合作协议》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按本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凡之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