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调整】
从高新地税局官网公告了解到,从税款所属期5月起,我市调整允许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标准,较去年提高了大约100元。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此次调整系因我市公布了最新的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根据2006年下发实施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近日,成都市统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公布了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0515元。据此计算,成都市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限额为915.45元,较去年的818.16元提高了近100元。超出新限额标准的,须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较以前相比,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超过818.16元的,个税缴纳将有所减少,否则将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