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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立人借贷案:破产与重生(3)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4月19日 10:17 来源:浙商杂志

三也是刑事的,定“集资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们财产为侵害对象,是一种占有财产的犯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客观归罪”是当前所有集资类犯罪定性的严重问题。即不看主观故意,不看资金去向是不是用于企业经营,只要有巨额损失还不了,就定性为诈骗犯罪。现在大量的错案,就是按照客观归罪在处理。

分析了民间金融危机的成因,我们再来思考一下出路何在。

首先要思考的是政府的责任。

第一,宏观经济要有规划稳妥地进行调控。不能硬着陆不断。不能靠行政命令取代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功能。防止调控给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造成了硬伤。

第二,关于政府的监控金融秩序和预警功能。民间金融行为到什么程度才是应当由政府干预的?最高法院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追究标准:个人集资个人30户,单位150户以上;从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第三,关于政府对民企介入的界限。不能将民营企业作为国企一样随时接管,以维稳需要强行处置民企财产,侵犯自主的经营权和私有财产的处分权。

第四,政府不能违法处分和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民间金融集资的三种性质,引出了三种处理方式,导致了三种结果。按民事方式解决的,许多债务达到近百亿的企业,如浙江的江龙控股、华联三鑫四家企业136亿重整成功,企业恢复生产。按刑事处分抓人查封企业拍卖资产的,结果都导致资产进一步缩水,最后不得不重判企业主以平息民愤。一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判,一种就定为集资诈骗罪判死刑。其实这两种行为在行为特征和性质上都很难区分,关键是看维稳的需要和政府、法院的处理思路。

处理这类案件,《企业破产法》的运用非常重要。破产法也是企业重生法。他是用民事的方式,停止法院的诉讼和多家查封,登记合法债权,追回应收财产,剥离不合理高利贷利息,进行债转股重整,用债权人大家达成和解,按比例清偿或者挂账停息延缓归还,盘活沉淀资产,从而救活企业的一种方式。其好处是政府可以从群体性事件中解脱出来,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各项债权债务处理事项进行协商和表决,以法院司法权裁定确认这种和解和表决的效力,用司法权固定协商的结果。这是一种代价最少,损失最少,最能够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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