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有关民间借贷的一个判例,将引导民间借贷利息标准趋于规范。这起案件有何特殊之处?原来,法院想通过这起典型案件,让更多人知道一条今年5月刚推出的新规——民间借贷中,已付利息超央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部分,将作为本金扣除。这也意味着,即使高利放贷,法院也只保护“合规”的利息,而对于已支付的“超标”利息,都要用来抵扣本金了。
在该判例中,对于民间借贷中已付利息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央行规定的民间利率上限)部分,法院认定其金额将作为本金扣除。
温州民间借贷发达,但其利率上限的规定一直没有被有效遵守,温州去年下半年甚至出现高利贷“炒钱”,引发部分企业家因高息借债资金链断裂出逃。
2011年1月14日,温州的章某向刘某借款7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月利为6%,利息按月付,折算年息高达72%。
最初,章某按约定每月支付相应利息。前后8个月,共支付利息33.6万元。去年10月,章某突然停止继续向刘某支付利息。后刘某、章某及借款担保人胡某三方协商,由章某和胡某出具承诺书,约定最迟2012年1月10日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刘某则将月利率降至3%。到期后,章某依旧无法还款。
于是刘某将章某诉至法院。根据一审判决,章某和妻子须偿还70万本金,综合原被告状况,章某未及时支付的月息按2%计。
章某不服,上诉至温州中院。温州中院认为,原约定72%年利率显然超过法律予以保护的范围。今年6月央行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只有6.31%,乘以4倍,也就是25.24%。故该院判定刘某收悉章某支付的8个月利息中,只有11.85万元受法律保护,“超标”利息21.75万元,应全部用来冲抵本金。
当地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应是温州法院配合“金融改革”减轻民间融资成本的司法实践。早在今年5月18日,温州全市法院商事审判例会后,推出了一条新的审判原则——已付利息超央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部分将作本金扣除。6月29日温州中院二审开庭时,正值该市大力推进“金融改革”。
据悉,该判例在日后温州法院判决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将作为重要判决参考。
目的在于遏制民间融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
温州中院介绍,上述新规推出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债务人已支付的“超标”利息,一般是不予干涉的。
然而,在“金改”大背景下,今年5月,温州中院公布《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及,要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这也为之后的商事审判例会,形成上述新规奠定了基础。
公开资料显示,在此之后,温州当地多家法院,都已按照这条新规,判决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了。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陈一来律师认为,将“超标”利息作为本金扣除,有利于民间融资市场稳定,也有利于遏制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化等倾向,与此同时,还能相应减轻债务人的负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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