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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立人借贷案:破产与重生(2)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4月19日 10:17 来源:浙商杂志

我们诉讼中能够发现大量的问题。比如以转债为名的骗贷。银根收紧,银行怕钱拿不回来,就哄老板去民间借贷,借了先还给我,然后我再贷给你。民企就向民间借周转资金,还给银行之后,银行变卦就不放贷了。很多民间的高利贷就是这样套进去的。

如果贷款不还,银行就会起诉,将企业结算账户和低估抵押物查封。而起诉查封往往导致其他债权人担保人恐慌一起逼债,加剧企业的资金危机。

由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观念的长期影响,中国的司法环境每天都在加深民企的不安全感。中国实用主义施政方案,或短期政绩观,引导民企追逐短期利益。中国民营企业都在追求短期暴利产业,投机性产业。这些产业靠流动资金支撑。很多民营企业靠循环负债经营。很多企业只有靠土地囤积增值赚钱,逐利性的盲目扩张,没有生产性企业的稳定和长期经营观念。这种经营理念进一步导致产值的虚增。在银行抽紧环境下,这种高负债资本运作型企业往往不堪一击。

民间高利贷是最原始古老的融资方式。其信誉往往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直接交易,连锁蔓延,并且没有银行信誉和法律保障,出现问题后往往连合同和账册都没有。

银行要为大量沉淀资金找安全的贷款去向。投向谁呢?一些干部。因为干部收入稳定,有房产,有职务,所以银行给他们搞小额授信贷款。干部也巴不得,四厘五厘的利息借来,再贷给那些民营企业,三五分利则是合法的利息。一旦银行收紧银根、企业发生危机,这些人最早得到消息,他就通过自己的权力和关系逼债,把自己的本钱先拿走,高利息也收回。企业没有钱还,他就让企业用更高的利息向社会集资还给他。所以企业一旦倒闭,最终损失的往往是末梢的大批老百姓。这些内部人的抽资和银行的起诉查封,加速了企业高利贷崩盘的速度。而老百姓最终拿不回钱就闹事,政府为维稳就把企业主抓起来。一抓人,企业资产就严重缩水。客观归罪就是无力还债还借钱,定性集资诈骗就可以判死刑。

出路何在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行为,有三种性质。司法机关按民事和刑事两个渠道在处理调整。

一是民事的,民间合法借贷。后期处理按民事方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金融程序为侵害对象,不侵占财产,刑罚最高十年。针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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