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避免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土地上再出现重复抵押的情形。
1、增加防范重复抵押的询问内容。登记询问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向申请人询问收集的用于房屋登记和查询的信息。登记询问的内容除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共有人等内容外,还应增加询问抵押权人是否已经现场查看抵押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自然状况是否与现状一致等内容,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复抵押的风险。
2、登记机构应认真细致的核查土地证原件,留存有抵押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证附记栏加以记载。所以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抿押权登记时必须严格按照收件规程查验土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并请抵押人签字确认。对不能提供土地证原件的抵押申请应不予受理,对提供土地证的真伪、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函询或前往查证。
3、原先办理过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应要求抵押申请人先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再受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
4、加强同一宗土地上有无其他房屋抵押权登记记录的查档。这种情况在一些自动化办公程度不高、电子档案录入不及时、使用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分科室办理的地方要尤为重视和防范。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房地一并抵押的原则,商业银行等抵押权人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地产抵押的情况函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实属赘余,也超出了房屋登记机构职责范围,同时也是目前房屋登记机构人力财力难以负担的。商业银行等抵押权人为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确保抵押房地产权益不受损害,认为有必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告知房地产一并抵押的情况,根据行政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作为行政相对方的抵押权申请人将房地产一并抵押的情况告知土地管理部门并申请备案。
(作者工作单位:泾县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