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B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就该贷款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B担保公司了解到,A公司的股东之一甲某拥有按揭商品房一套,当时首付了50万,向银行按揭了100万。目前该房产已转现,因此B担保公司要求A公司的股东甲为此提供反担保,并要求登记机构将该按揭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由此引发登记机构能否给按揭房产办理“余值抵押”的思考。
一、“按揭房产”的概念
“按揭”本来是香港人对于英美法上的一种担保方式的称谓,但是现在我们所说的按揭与英美法中的以及香港的按揭是完全不同的,对内地所指“按揭”较为贴切的解释是购房抵押贷款,其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房屋,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以房屋为抵押的贷款都可以称作按揭。
二、“余值”的界定
所谓的“余值”必须是按揭的现房。如果按揭的房产是期房,此时由于房屋尚未建造完工,该房屋的完整客体尚不存在,预购人和贷款人享有的都是一种物权的期待权,故无从谈论余值抵押的问题。当按揭房产为期房时,必须等到建造完工转为现房时才有可能再次抵押。
由于按揭的房产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余值”很难界定。
对于抵押人而言,按揭房产余值抵押用的是同一抵押物,一旦借款人把钱用来投资股市赔了,或出现经济问题还不了款,那么很可能出现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无房可住的情况,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于原抵押权人而言,按揭房产再次抵押时,如果后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限早于原抵押权,而借款人无力还款,需要拍卖、变卖房屋时,就可能给原抵押权人造成利息上的损失,并额外增加实现过程中非常繁琐的工作,造成人力、物力的损失。
对于后位抵押权人而言,由于其抵押权的登记在后一顺位,在实现时也需要由原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在原抵押权人扣除了原主债权数额以及实现费用后,后位抵押权人很可能不能完全实现其债权。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按揭本身即存在一定的风险。当利率提高、房市低迷时,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银行也就相应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当风险积聚到一定的程度时,就有可能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按揭房产的再次抵押很可能加剧这种风险。
为了控制风险,2007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然而.按揭房产余值抵押存在很大的市场需求。对于个人来说,初次置业的年轻人购房交齐首付就挺费劲了,不少人无力承担随后的装修费,如果可以余值抵押贷款,确实能缓解燃眉之急。对于企业而言,经济形势趋冷的风险现实存在,微观企业的资金状况更是雪上加霜。很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那么如何在利与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利用余值抵押的开展切实帮助企业和公民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是当前我们登记机构必须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