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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尚需完善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6月08日 11:44 来源:金融时报

农村耕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一项有益尝试,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耕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解决农民贷款有效抵押物缺乏的现实问题。2010年以来,人行依安县支行在齐市中心支行的指导下,率先在辖区开办了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现已发放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370万元,这是金融服务经济,支持“三农”发展的有效创新,对其他涉农金融机构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通过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进而有利于发展现代大农业,促进耕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目标,推进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发展。“两权”抵押贷款的推出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改变过去以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有效解决贷款中的抵押问题,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

但是,目前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确实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比如缺乏法律制度支持,贷款风险掌控难。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我国《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耕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耕地是不允许抵押的。此外,抵押登记、评估不规范,流转市场发育缓慢,抵押耕地处置变现难,风险保障机制缺失,不确定性风险较大。由于相关市场不规范,此项贷款风险要大于已经开办的其它信贷产品。

因此,推广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首先要加快立法建设,明确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畴。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明确规定农户享有耕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理四种权益,允许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用作抵押。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把这项权力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公信力,以奠定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及农地金融业务开展的产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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