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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按揭购房应当如何分割(3)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7月06日 10: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按揭购房,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应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相关解释也明确规定,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这三种房屋的,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作出判决。所以,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权属有争议但能协商好的,可按双方的合意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按揭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再作处理。

综合上述几种情形,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特殊的人身关系,不是商品交换、市场经营,基于这种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或合同关系,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则,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物权法,而要以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原则。鉴于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基于面子观念在婚前未能明确房产的权属以及详细约定还款数额、方式等事宜,导致婚姻破裂时财产纠纷增多,尤其涉及房产分割时易产生矛盾。为了避免不动产权属不明的现象产生,甚至激化各方矛盾,同时也为了防止财产权利人利益受损。笔者建议,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要求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夫妻双方可就财产的权属问题进行书面的约定,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公民只有增强法律意识,抛开传统的面子观念,在纠纷未产生时先做到“亲兄弟,明算账”,才能明确房产的权属,以保障双方利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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