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离婚涉及按揭购房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笔者所在法院,仅2010年上半年受理的各类离婚案件342件中,涉及“按揭购房”的27件,占7.89%,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归属和进行分割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仅按照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示公平的情况。为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家庭关系和睦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笔者就此问题的几种情形试做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一、婚前共同出资交首付,婚后按揭还贷
首先,此种情形应当明确,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应按照现有的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价值;再次,应当注意,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非产权名义人应对自己出资行为并非赠与或借贷进行举证。否则,如果在产权名义人予以否认,并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为由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下,非产权名义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例如李某、王某婚前各自出资2.5万元交纳首付按揭购买价值2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将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偿清剩余贷款。离婚时双方在房产分割上产生争议,李某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同意补偿王某婚前交纳的2.5万元首付款。王某则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本案中,因房屋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虽然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在婚后用自己工资还清了剩余贷款,但法律明文规定婚后任何一方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用共同财产偿还了拖欠银行的贷款,故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分割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李某、王某可以采取竞价取得、作价补偿或变价拍卖后均分房款等形式分割该房产。
二、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对于此种情形,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房屋为一方婚前购买,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且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取得了房屋产权的确认手续,无论何时取得产权证,房屋都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按揭房屋归属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也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共同还贷而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是符合不动产的公示原则。此外,因为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离婚后未偿清的贷款仍为个人债务。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产权名义人应补偿配偶已还贷款数额的一半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款。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