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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罚息”利滚利(2)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6月01日 11:17 来源:《理财》

假如持卡人在3月8日消费8000元,在账单日4月7日收到的账单上会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8000元,“最低还款额”为800元。

持卡人如果按照最低还款额在还款日4月25日还了800元,那么在下一期账单日5月7日的对账单中的循环利息为:8000元×0.05%×48天(3月8日-4月25日)+7200元×0.05%×12天(4月25日-5月7日)=192元+43.2元=235.2元。

如果在还款日只还了7999元,少还了1元,那么在账单日5月7日的对账单中的循环利息为:8000元×0.05%×48天+1元×0.05%×12天=192.006元。

信用卡计息之二未清偿计息

少还1元8000元账单利息0.03元

未清偿部分计息是指,持卡人如果产生部分还款,还款部分可以得到免息待遇,银行只对未偿还部分计算利息。

按照未清偿部分计息,持卡人同样在3月8日消费8000元,在还款日4月25日按照最低还款额还了800元,持卡人在这天归还的800元可以享受自消费日到还款日免息待遇,那么在5月7日的账单上,其循环利息为:7200元×0.05%×60天(3月8日-5月7日)=216元,较全额罚息可以节省19.2元。

如果在4月25日还款7999元,少还了1元,那么在5月7日的对账单中的循环利息为:1元×0.05%×60天=0.03元,利息将比全额罚息大幅减少,可少付191.976元。

仅3家银行采用未清偿计息

有网站曾推出“银行不公平格式条款哪条最霸道”调查活动,“全额罚息”被消费者认为是仅次于“收年费同时,又收小额账户管理费”之外最霸道的条款。

2009年2月,工商银行(601398)率先取消了“全额罚息”制度,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但调查发现,三年过去,仅有浦发、农行两家银行跟进,即共有3家银行采用未清偿部分计息。

建行、招行、民生、华夏、中行、交行、邮储、光大、深发展(000001)、中信、兴业、广发、广州银行、广州农商、东亚银行等15家银行都采取全额罚息制度,意味着持卡人如果不全额还款,同样条件下,这15家银行的计息制度令持卡人付出更多利息。

4家银行推“容差还款”

事实上,全额罚息最令消费者不满的是出现部分零头没还清就被全额罚息、收取滞纳金和影响征信。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只大约记着账单整数,极易出现部分零头未还的状况,即按照上面的计算,会出现少还1元钱,罚息192元的现象。

针对消费者颇为质疑的这种情况,部分银行推出“容差还款”的新政,即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会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对账单进行全额罚息。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只有建设银行(601939)、招商银行(600036)、民生银行(600016)、华夏银行(600015)等4家银行采取容差还款方式,对10元以下的未还账单视作全部还清,不再全部罚息,只需在下期账单还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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