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的几点启示
从本案的审理及裁判来看,银行对于房屋抵押贷款及其纠纷应对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应加强借贷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的了解,对于公司负责人与法人公章的核实问题必须予以重视。尽管本案的受案法院对借款合同有效性的承认强化了借款合同对借款真实归属的约束意义,但从我国法院的司法实务来看,这种主张并未得到普遍的接受,有的法院则偏重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有效性。为此,法院不宜将本案的结论和裁判分析作为普遍性的结论来解读,而应该重视贷款过程中尽职尽责的调查。
第二,银行对借款用途的监管应持谨慎和尽职的态度。本案张大生、成泰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且未依约还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法院认为他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未追究银行的相关责任。这种改变虽然主要源于借款人,但是银行是否应该承担监管责任则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在当今银监会推出的受托支付监管新规背景下,银行更有直接的监管义务,银行应该核实账户的真实性,也应该对账户资金直接去向是否符合借款合同要求进行监督。
第三,本案涉及的民事刑事争议问题,也是银行应对此类纠纷需重点关注的事项。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中存在刑事诈骗嫌疑的问题,往往会成为有关当事人对抗银行顺利完成民事诉讼的重要理由。虽然本案当事人刘中全采用同样手段与其他所谓的购房人,同其他银行也签订了类似的借款合同,这种现象类似虚假按揭的案例,容易引发法院执行“先刑后民”的机制,势必会阻碍银行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所幸本案刑事诈骗嫌疑未被检察机关认定,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刘中全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起诉刘中全,因此刘中全该行为未构成贷款诈骗罪。从本案的经验来看,银行应该高度关注民事之外的刑事抗辩问题,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当事人干扰刑事侦查及其认定。如果一旦被认定为刑事诈骗,则银行将陷入旷日持久的刑事侦查和裁判等待过程中,而且有关当事人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则相关的民事责任的赔偿均将面临执行困难的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银行法律合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