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市民王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王先生首付12万元房款,剩余18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但是1年后,房产公司都迟迟不肯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可是法院在调查期间却发现,这套房子早在王先生购房前就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
律师: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就应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购房人。
而王先生的情况,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加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地产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撤销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因此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撤消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返还王先生购房款;除退还购房款外,房产公司还应向王先生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王先生权益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商品房也是商品,因此可要求地产公司付出双倍赔偿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