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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可没办抵押登记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4月11日 10:03 来源:生活日报

肖丽曾借给李伟5万块钱,还让对方写了欠条,拿到李伟家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期限到了之后李伟还不上钱,肖丽便将他告上法庭,法官却发现当初两人约定以房抵债时,并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肖丽空拿着房产证和欠条,依然没在法庭上拿到李伟的房子。

去年1月,商河县市民李伟想在县城开服装店,手头紧张便向邻居肖丽借了5万块钱,李伟主动写下欠条:“今李伟向肖丽借钱五万元,李伟于2012年1月16日之前还清,如到期未还,将李伟的房产(写明房产证号)无条件过户给肖丽”。除了拿到欠条,肖丽还在当天收到了李伟的房产证。

借款到期后,肖丽拿着欠条去要账,却得知李伟经济情况一直没缓过来,暂时还不起钱。打那之后肖丽几次三番去要账,李伟都说自己没钱。无计可施之际,肖丽想起李伟的房产证还在自己手里,欠条中也有关于房产抵债的内容,便一纸诉状将李伟告上法庭,请求以房抵债,还清自己的5万块钱。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主审法官发现尽管两人当时约定以房抵债,“但他们都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即使房产证已经交由肖丽持有,没做抵押物担保登记,也不会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于是这件案子只能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处理,判令被告李伟还款。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说,“一般人通常误解为,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表现,拿到房产证也就控制了房产,能够起到担保的作用,但实际上,以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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