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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地产等财产可多次抵押融资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4月05日 10:41 来源:温州网

房地产等财产经一次抵押后,其财产价值如果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最近,温州市政府出台《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间的业务合作,以有效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简单地说,价值100万元的房子,第一次抵押给银行后,贷到70万元;其剩余的30万元额度,可以再去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第二次抵押,拿到贷款。《补充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支持抵押人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抵押人原签订的顺位抵押限制性条款,可通过抵押权人、抵押人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签订顺位抵押协议加以规范。

《补充规定》明确落实抵押物协商作价机制。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时,抵押物的价值可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抵押人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风险自担,各登记机构凭双方作价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为切实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补充规定》明确允许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转让主债权,当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出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请求情形时,允许金融机构先将主债权及相应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权转让给融资性担保机构,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补充规定》要求建立规范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和自律体系,禁止任何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禁止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高利放贷;还对减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追偿成本、制定民间借贷和融资担保示范合同文本、进一步提高财产登记机构服务效率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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