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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3月28日 11:11 来源:佛山日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一的法定金融机构借贷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融资的强烈需求。手续简单、方便、灵活的民间借贷日益活跃起来。现就民间借贷中所涉及的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办理中的有关问题及所需资料作出解释。

在民间借贷引发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体问题上,对主体资格的具体审查如下:

1.公民之间的借贷未被法律禁止,允许设置办理抵押登记。

2.公民与非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之间借贷的合法性则需要区分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3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除以上四种情形外,公民与非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之间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可给予办理。但应注意的是,公民作为主体贷款给公民以及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除金融机构及典当行(公司)外,非金融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主体贷款给公民以及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则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非金融企业或其他法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由于违返国家禁止性规定,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正常的交易往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融资,为实现上述债权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应给予办理。

如果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则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4.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权的证明(在原件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7.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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