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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应否审批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3月14日 10:31 来源:河南法制报

问:

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信贷工作。现在,某国有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厂房以及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我行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期满后,因某国有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我行遂催促其以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但国有某企业以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认为抵押无效。请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后是否还需要抵押审批?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取得的特殊性,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如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即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经过审批。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土地登记规则》以及《土地管理法》中同时又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虽然未经抵押审批,也应当认为有效。为此,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国有土地权抵押的审批手续。因此,某国有企业和你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是有效的,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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