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在和王某签订销售合同时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即购房者在约定时间所接收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必须是完全彻底的。可从王某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从2004年6月份开始,房产公司已把它所要出售的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也就是双方签定合同之前,合同标的物已被抵押给银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抵押权存在本身显然就在法律上和现实上威胁消费者房屋所有权安全,即遭抵押的房屋充其最大量对购买人来说只享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其余权利却无法行使。
二、为何王某能提出撤销购房合同?
房产公司有向王某告知该房屋存在抵押的约定及法定义务,而房产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房产公司在和王某签订销售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王某为何能获得双倍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商品房是商品。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要是公民为了生活的目的而购买商品的,无论是什么商品,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这里面规定的商品,不管是大宗商品还是小宗商品都应该适用这个法律,而此中也并没有排除房地产、汽车等商品。在本案中,审理该案的法院就采信了这样的法律观点,让地产公司付出双倍赔偿的代价。
但是,尽管随着这几年房地产开发的不断升温,房地产纠纷及消费者投诉大量增加,因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而被判双倍赔偿的案例却极少见。主要的理由是担心如此判决会影响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建设的进程。而且房地产开发标的巨大,这样判决开发商承受的风险过大,而消费者的双倍赔偿请求如获支持,少则几十万元,多的甚至上百万元,就个案而言这种赔偿显失公平等等。
然而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法院判决给予买房者双倍赔偿,并不违背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消费者请求如果得到法院支持,得到巨额赔偿,但非不当得利,而是有法有据的。而一旦原告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一边是开放商获取数额上百倍的非法暴利,另一边是买房者的血本无归,无家可归。房地产开发商是社会的强势者,买房者绝大多数都是普普通通的居民百姓,法律应该保护谁的利益,我们不用多想便可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