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无权剥夺农民土地财产权”,首先要立法确认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属性,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流转不但能使农民获取生产经营或生活所需的资金、提高宅基地(资产)市场化的程度,还能加快农民的合理流动。其次,按照民法理论,宅基地被征用也应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是宅基地使用权征用后的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对农村房屋的征用补偿,涉及到宅基地和房屋两个不动产。按照民法理论,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和另行审批宅基地的补偿对象都应是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是属于典型的私人财产,必须直接补偿给被征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