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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抵押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2月29日 13:45 来源:农村新报

23日,竹溪县中峰镇郭怀鹏致电本报,他说同村的村民秦某向他借款4万元,约定用承包地15亩作为抵押,借款一年半内还清。他想明确知道,万一发生借款纠纷,法律上是否允许他无偿经营秦某的土地,或允许将这些土地转让获赔偿。

据了解,秦某现有30亩地,是他合法承包经营的,目前主要用于发展香菇、黑木耳。郭怀鹏认为,万一秦某不能按时还钱,他也可将秦某抵押的15亩“转卖”给别人获利。郭怀鹏说,在农村,私底下以承包经营田做抵押借款的事很平常,现在人多地少,很多人想要地却分不到。

就此,记者咨询了省司法厅法宣处,该处符毅武主任指出,这种抵押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需慎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土地的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无权通过买卖、抵押、转让等方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理。《担保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耕地不得作为抵押。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若发生纠纷,郭怀德既不能将秦某的土地收归己有,也不能将其土地进行拍卖用于抵债,秦某借贷的后果由他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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