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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排污权抵押贷款有了戒规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2月13日 18:03 来源:中国报道网

为了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近日,山西省环保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实施《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现有企业购买排污权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政策规定的用途。

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排污权评估价值综合考虑评估价与剩余排污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得的购买价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储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届满日。

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人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在进行贷款审查时,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环保部门、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贷款调查,做好环保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贷款人在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排污权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抵押的排污权。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指标的监管,及时将借款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排污权指标闲置等情况通知贷款人。贷款期间如遇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规定要求,对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支持。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工作,并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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