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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厅携手金融部门 排污权可抵押贷款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2月12日 15:26 来源:三晋都市报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日前,省环保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实施《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现有企业购买排污权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

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以持有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需要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需要提交《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在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另外,规定还要求,对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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