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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出台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2月05日 14:21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房产是未成年人的也能抵押,不过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的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这是《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新规定,如果您有意见或看法,赶紧给郑州市政府法制办提。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郑州市法制办近期对《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符合房地产转让法定条件的在建工程,均可进行抵押。

与老办法不同的是,房地产抵押权不管是在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时,都应依法申请登记。同时,实行房地一并抵押政策。

以房产抵押的,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占用或者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如果房产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否进行抵押?

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办理抵押登记时,监护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抵押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鉴定证明和经公证的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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