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有实物作担保,即使贷款到期不能偿还,还可以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风险相对较小。由于有优质抵押物的客户是稀缺资源,是各家金融机构竞相争抢的“香馍馍”,农信社为了争取这部分客户,容易降低贷款准入条件,放松对此类贷款的调查、审核程序,最后形成风险或损失。笔者认为,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应注重抵押贷款风险的问题。
抵押物只是在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挽回或减少损失的一个后续保障,并不能作为贷款能否发放的必要条件。真正决定贷款能否发放的还是企业的经营是否正常,是否有稳定的现金流,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如果忽视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片面地追求足值有效抵押,无疑是舍本逐末,使贷款在发放之初就存在可能逾期的隐患。即使抵押物足值有效,处置变现也不容易,既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需要等待法律程序履行的漫长过程,更可能因抵押手续办理的瑕疵或相关职能部门的不配合,造成贷款形成风险或部分损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调查借款人的人品、产品、抵押品,核查借款人的水电表、工资表和财务报表,了解借款人的真实经营状况,查询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征信查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核实借款人的真实信息,掌握借款人真正的还款能力,有效降低贷款逾期风险。
抵押贷款手续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理,使“抵押”切实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要现场实地查看抵押物情况,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及评估部门对抵押物的估价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不能为发放贷款而夸大抵押物价值。并要求抵押人购买财产保险,并明确农信社作为第一受益人,分散抵押物损毁、灭失风险。对不同的抵押物要根据市场价值变化、变现难易程度确定抵押率,特别是机器设备的抵押,更要考虑设备的折旧和技术淘汰等因素。同时要做好抵押登记的细节工作,防止抵押不规范产生的法律漏洞。办理抵押登记要房产和地产同时进行抵押,抵押他项权证要由信贷人员陪同从抵押登记机关领取,防止客户重复抵押或用假证来骗贷;对共有财产作抵押,要让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共有人签字盖章,以免出现抵押合同部分失效的现象;对租赁财产,应要求房屋所有人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和对承租人关于房屋抵押的书面告知函,防止租赁期过长或抵押人或租赁人合伙恶意骗贷影响抵押的法律效力。抵押贷款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主从合同要有链接条款,主、从合同都应该签章齐全、有效,贷款期限设置要合理,确保抵押担保真实、有效。
对抵押贷款要加强贷后管理,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对借款人到期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贷款不能偿还隐患,尽早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违约风险。对抵押物的管理不能流于形式,要与市场紧密联系并定期分析,该维修的要维修,该提出处置建议的要得出处置建议,该风险预警的要及时预警,对机器设备、专用设备应该提高监管频率,及时处置,杜绝抵押物丢失、大幅贬值、被市场淘汰一文不值现象。对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的,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尽早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防止由于借款人负债过多或其他的债务纠纷,带来不可预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