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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作抵押欠款不还可起诉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9月13日 14:30 来源:新法制报

网友“陕西人”:一个朋友向我借款5万元,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朋友用一套房子做抵押,将该房产证给了我,并且由同村的李某做了担保。现在已经一年多了,我朋友却不履行承诺,多次推辞还款,请问,我该怎么办?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肖卓孝律师: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及187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自办理了抵押登记时生效,所以你朋友以房产证作质,你并没有取得该房产的抵押权。你可以起诉你那位朋友,并在诉讼中对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还没有得到清偿,你可以根据担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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