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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后可以出租吗?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7月21日 16:39 来源:六安网

刘女士于2003年购置了一套房子,当时是全额付款。几年前,因为家中有事等钱用,需要从银行贷款,就将房屋暂时抵押给了银行,每个月按时还款和支付利息,抵押的房屋也一直闲置着。现在银行的贷款还没还完,为了获得租金早日还贷,刘女士想将这套房屋另行出租,不知这种做法是否被法律所允许。

针对刘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的律师张先立。张先立表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抵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抵押权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租赁关系则直接针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并无本质的冲突,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存。因此刘女士可以出租已抵押的房屋以获取收益,但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最好将租赁合同的期限限定在抵押权实现的期限内,如果不能这样规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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