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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相关问题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6月22日 15:40 来源:河南法制报

[案情]

临颍县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许某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委托李胜伟经营的出租车公司对外出租。随后郭某通过与李胜伟签订合同租用该车辆。郭某于租车当日将该车抵押给被告李某向其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有抵押借款协议。原告许某得知后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车辆未果,遂诉至法院。目前郭某因犯合同诈骗罪正在服刑。

[审判]

临颍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原告许某,郭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因该车所有权为原告许某,郭某无权处分该车辆,其抵押协议损害了原告许某的利益,故郭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抵押协议无效,原告许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该车辆的诉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李某如有损失,可另行主张。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某所有的小轿车。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向漯河市中级法院上诉称,原判决确认由其返还原告许某车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发回或改判。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确认问题,其诉争车辆为刑事案件中未予追缴的赃物,笔者认为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本案。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本质上是为了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结合本案,郭某为车辆无处分权人,且被告李某将5万元借款交付给郭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但被告李某在明知行车证上的车主不是郭某的情况下,对于郭某称车辆只是登记在其亲戚名下的辩解过于轻信,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证明被告李某是善意地信赖郭某对该动产享有的处分权并加以受让。

二、权利人能否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车辆。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当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的多种权利发生冲突时,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因此,应优先保护原告许某对车辆的所有权。该案所涉其他法律关系均不能对抗原告许某的所有权关系,所以许某有权直接请求被告李某返还车辆。

三、刑事案件未处理涉案标的物,可否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诉争车辆为刑事案件未作处理的涉案标的物,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刑事上未经追赃,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本案中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刑事、民事部分的处理互不影响,基于物权保护原则,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私权利,故车辆所有权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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