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只有解除抵押权方能保有受让物,则在非正当理由情况下排除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将置善意受让人利益于不利地位。所以,基于对交易安全及效率的维护,对抵押权人享有的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予以必要限制也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必要考虑,但这与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认定为授权第三人规范并无实质的冲突。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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