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李女士找到王先生,称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对其单方面处分房屋提出异议,王先生随即向李先生核实情况。李先生表示房屋系其婚前所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完全的处分权。为此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补充协议》,李先生承诺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交易失败无法正常过户,则双倍赔偿540000元。
王先生认为,设定抵押时李先生作为房屋登记的唯一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对房屋行使物权,设定抵押。尽管当时一审已经完结,但李先生提起上诉使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抵押基于债务而设立,债务未清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能被撤销。作为涉案房屋的善意购买方,在所购房屋未办妥过户手续取得产权证或未得到退还的购房款及赔偿金的前提下,不同意解除房屋抵押。
法院:所有权不明 财产抵押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西城法院已经于2008年6月20日确定房屋由李女士使用,相关权利义务也由李女士享有、承担。在李先生上诉期间,该判决虽然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已表明该房屋的权属尚存在争议,未能确定。在此情况下,该房屋不得抵押。李先生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已经确认为李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即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有权要求他人从该房腾退。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李先生将房屋向王先生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王先生和第三人尚小姐须将房屋腾空后交还李女士。(北京婚姻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