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企假道粮库贷款
据记者了解,上述贷款模式,农发行是知晓的。
农发行方正县支行行长张志盐称,当时的盛军米业不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根据总行、省行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多渠道促进粮食产销,民营粮食加工企业通过和国有粮库合作,向农发行贷款。外县的粮食加工企业也可以通过本县国有粮库采取委托收购的模式,向方正县支行贷款。
“从2005年开始,方正县国有粮库和私营粮食企业都是采取这种委托收购的模式,但后来由于风险高,在2007年停止了这种贷款模式。”张志盐说。
高楞粮库主任许玉柱的话给张志盐的说法提供了佐证,“正常来讲,农发行不可能贷款给盛军米业。那几年都是这种模式。国有粮库为国家储备粮食,但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还是我们请求与盛军米业这样做。至于代储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记者调查得知,2006年,方正县本地的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在需要资金收购粮食、却又不具备贷款的条件的情况下,通常会以签订粮食购销合同的形式与国有粮库合作,以国有粮库的名义,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贷款审批后,农发行会将贷款划到国有粮库的银行账户上。然后,私营粮食加工企业付现金向农户收购粮食,收购后将收购凭证交给国有粮库,国有粮库按等额现金拨付贷款。私营粮食加工企业拿上述贷款再向农户收购粮食,再将收购凭证交给国有粮库,国有粮库再拨付等额现金,如此往复,直到使用完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此,私营粮食加工企业用小额现金循环,就可以使用全部贷款。
加工联营还是委托收购?
对上述贷款的性质及盛军米业和高楞粮库之间的关系,农发行先后出现了两种说法。
按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王主任和农发行方正县支行行长张志盐的说法,盛军米业和高楞粮库之间是委托收购。
张志盐说,“高楞粮库的这笔贷款属于粮食流转贷款,是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
而农发行总行最初答复 记者时认定,盛军米业和高楞粮库是加工联营的关系。但是在截稿前又致电记者称,“2006年高楞粮库的贷款属于委托收购的粮食流转贷款,盛军米业委托高楞粮库收购粮食。”
对于加工联营的关系,农发行总行的解释为,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加工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加工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加工企业均可获得农发行贷款。但对加工企业贷款的条件相对高于购销企业,如信用等级需在A以上,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等。当时黑龙江方正县的加工企业大部分达不到这一贷款条件,而只能采用一种加工联营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