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不同阶段的金融需求有侧重点地予以政策支持。应该说保障房建设是金融机构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这项活动中每一位参与者都要有重点的发挥自身的优势。监管层对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指导是在房地产价格高企、投资行为旺盛、市场流动性过强等一些列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的背景下提出的,而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从另外一个层面对全国的房地产市场进行战略布局,理应运用另外一种调控模式来对政策的落实提供保障。在建设初期,保障房建设不能满足银行贷款的要求,监管层对于信托公司应当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不论是创立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还是发放信托贷款,只要项目能够做到回款有保障、投资有效益就应该大力地给予该项工程资金支持。在信托从业者创建各种方案报备银监局的同时,在后者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应该形成上下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因地制宜地为重点项目提供政策保护。待项目满足银行贷款要求时,将信托资金进行释放与退出,逐步进入另一个金融服务机构所擅长的领域。同时,还应针对不同的阶段设置不同的还款机制,保证资金与项目进度达到尽可能的匹配。信托公司将资金配置于保障房项目建设本身的低收益决定其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如何在特有的类似政策性项目上给予银信合作更多的空间也是从业者较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其次,地方系信托公司应当积极整合地区资源与优势,紧密围绕在住房建设投融资、城市化改造等领域开展有的放矢的信托业务,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信政”合作模式,改变既往与地方融资平台粗放式的合作发展方式。事实上,地方政府在进行保障房建设中,都会进行一些特殊性安排,除了免除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外,在配套费上也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此外,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越快,政府所付出的拆迁转移安置居民的成本就越小。现已摆上地方政府案头的保障房建设已经成为考核政府绩效的硬指标,其社会效应越来越明显,在收益上已经处于劣势的保障房项目在政策上就更应当给予倾斜。政府应该积极协调包括工商、税务、国土等各部门的工作,为保障房建设扫清障碍,为该项庞大工程的参与者提供更多的支持服务。
信托如何助力保障房建设已经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各家信托公司在加大创新研究力量的同时也需要来自政府、监管层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与肯定,为信托公司在保障房建设投资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以此来取得监管效率与效益的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