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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创新 汽车质押变抵押(2)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13:36 来源:中国商报

上海典当行协会副会长马丁则将部分企业汽车业务操作过程中由质变抵形式的根本成因归结为行业竞争。“目前上海地区这种情况并不显著。上海地区的典当行大多各有所长,竞争味道并不浓,而且这一地区的典当经营者在实际操作中非常讲求规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创新意识,而是更加追求业务发展的平稳性。”在马丁看来,汽车典当由质到抵的业务操作变化无疑为典当企业带来了不小的风险。“此外,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广告效应,将业务个案作为卖点宣传,也使得由质变抵的情况被放大。”

“由质变抵”符合规定吗  

那么,典当行推出的这种汽车抵押或类抵押业务到底是一种业务创新,还是增加风险防范的难度系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操作到底会不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典当行在实际操作中都会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当中对于动产质押的规定经营汽车典当业务。机动车出质给典当行后,包括车主本人和典当行都不会使用已收当汽车。收当后,典当行对汽车负有保管义务,在典当期限发生的丢失、损毁、交通事故等均由典当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然而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在大多数业内人士看来,目前《典当管理办法》对于机动车的处置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法,因此质押变抵押的情况是属于“不违范法规”的具体业务操作。

“云南的典当企业很少从事类似操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的确经常会遇到有类似需求的客户。”云南生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黄利明认为,客户对于汽车抵押的需求催生出典当行的业务“变通”,而典当企业在开办此类业务时,也一定会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不会贸然违法,但的确有违规之嫌。“我个人理解,所谓‘违规’指的是典当行业内的习惯。典当行之所以长期采用质押而非抵押的形式处置汽车,完全是出于自身风险防范考虑的。至于相关法律中,如《物权法》则写有动产是可抵、可质的。”

“既然法律没有禁止,企业进行抵押尝试似乎是无可厚非的。”上海典当行业协会副会长马丁告诉中国商报记者,目前利用机动车融资的客户需求较大,尽管银行拥有汽车抵押业务却很少广泛开展,这就为典当行业带来“抵押”的商机,也让从事汽车业务的典当行之间的竞争空前凸显。

然而《典当管理办法》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二十五条对于典当行经营范围的规定中,明确写有典当行可经营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而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业务中,更指明典当行不得从事动产抵押业务。

以上两个条款互为补充,不但明确了典当行对于动产的经营模式应采取质押形式,更规定了典当企业不得从事动产抵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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