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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民间借贷”诈骗案宣判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29日 11:36 来源:浔阳晚报

11月23日下午,彭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式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因女儿炒股亏损找其借钱,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当场支付或许诺支付高利息、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先后骗取丁某等2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04.7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骗取人民币共计204.76万元且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虽然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其是在部分被害人报案之后投案,其犯罪事实也是在相应被害人陆续报案后逐步供认的,故不足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是否上诉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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