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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突破民间借贷 首度支持利滚利收账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8月25日 10:48 来源:广州日报

复利市场·突破

普通市民获复利权利

重庆当地媒体报道指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另外,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况,只要这个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对复利的计算不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有的权利,对普通市民也赋予了此项权利。

何谓“利滚利”呢?举个例子:如果出借人出借的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出借期为一年,假定年利息为6万元,一年还款期到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本息,下一年本金则为106万元,并开始以此数额计算利息。

不过,业界专家普遍认为,重庆地区只是将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这意味着,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其折算后的利率只要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可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复利市场·呼吁

期待更高层次立法突破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称,从金融学理论角度来讲,复利与利息的本质更为吻合,对于重庆地区的这种司法解释,应当予以支持。

他认为,民间借贷的时间一般不会持续太长,即便是计算复利,也不会对市场的利率水平产生较大的影响,不用担心因为复利导致高利。重庆当地的法官则指出,对普通人赋予计复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部分欠债不还的老赖形成一定压力,拖得越久,利息将越多。

更有民间借贷人士表示,虽然重庆地区细化了相关的规定,对债权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但他们更希望在更高的立法层面对民间借贷的保护有所突破,“现在不少商业银行放贷的时候为不突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上限,想尽办法会索取客户顾问费、管理费等名目繁多的杂费,变相抬高利率,4倍的上限显然已不适应目前民间借贷的实际发展情况”。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有抵押物的民间借贷月息都高达6%左右,如果按照复利计算,年化利率超过100%,远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56%的4倍,即26.24%,多数民间借贷关系处在无法律保护的状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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