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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忍痛解约赔定金 银行不放贷该谁担责任(3)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8月23日 10:23 来源:人民网

【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充分看清买卖合同条款的重要性。购房者与售房者一定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能力与要求,仔细斟酌买卖合同条款的意思,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最大的保护,而最近贷款问题成为房地产交易中的焦点,买卖双方在签署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对待贷款约定。

楼市最严厉调控已超过一年,其中一条调控手段是收紧银根,严格限定银行的房屋贷款对象。如果出售方坚持要约定放款时间,那么也应附注购买方的免责条款:如因信贷额度不足等银行政策原因导致贷款延迟发放的,购买方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贷款不成,佣金是否能拒付

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法务经理蔡钦光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马小姐通过中介公司与钱先生成交了一套房屋,并约定在业主马小姐收到钱先生的银行放款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2011年1月2日,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并完成了后续的交易,同年2月28日,马小姐收到钱先生贷款银行的放款。按与中介公司的约定,马小姐应于银行放款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但马小姐以实际收到银行放款与中介向其讲述的放款时间晚了约30天,而造成其另一套房屋延迟支付其上家房款而被没收了定金为由,不付中介公司佣金。

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小姐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以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马小姐即反诉因中介公司向其介绍的银行放款时间不实,导致其在另一套房屋买卖中违约,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赔偿其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中介方并无过错,支持了中介方的佣金之诉,驳回了马小姐的反诉请求。

【分析】

按照《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马小姐是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反诉请求,那么,是否是居间人故意隐瞒呢?或提供虚假情况呢?实践中,影响银行抵押贷款成功到银行实际放款的条件或时间的因素诸多。上述案例中,中介公司只是向客户推荐了贷款银行,并向客户介绍贷款流程时间的大概结点,借贷关系的主体是购房的下家和银行。居间方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故此中介公司并无过错。

【建议】

如果居间方承诺或者担保客户收到贷款的具体时间,而客户依据居间方的承诺作出相应的判断最终导致损失的,居间方即应当承担客户的部分损失。

楼市最严厉调控已超过一年,其中一条调控手段是收紧银根,严格限定银行的房屋贷款对象。如果出售方坚持要约定放款时间,那么也应附注购买方的免责条款:如因信贷额度不足等银行政策原因导致贷款延迟发放的,购买方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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