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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忍痛解约赔定金 银行不放贷该谁担责任(2)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8月23日 10:23 来源:人民网

【分析】

“限贷令”是指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规定;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建议】

鉴于王先生夫妇的遭遇,及买方的贷款资格和购房资格认定情况具有一定复杂性,购房者在确定购买前,应先确定自己是不是在限贷或限购范围内,咨询、挂牌等应选择一些品牌中介,在政策和市场瞬息万变的时刻,最好多咨询一下资深房产顾问或专业律师,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更要谨慎,以免为自己造成法律风险,并因此带来损失。

楼市最严厉调控已超过一年,其中一条调控手段是收紧银根,严格限定银行的房屋贷款对象。如果出售方坚持要约定放款时间,那么也应附注购买方的免责条款:如因信贷额度不足等银行政策原因导致贷款延迟发放的,购买方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贷不到款竟成违约“合法”理由

德佑地产法律事务部经理瞿慧虹

【案情介绍】

张先生在去年上半年与房东陈小姐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付款方式为部分金额的贷款,后张先生未能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导致贷款申请未能获得通过。紧接而来的一连串楼市严厉调控政策,致使市场氛围急转直下。张先生对楼市未来的预期有所下降,所以不愿配合贷款申请工作,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张先生与陈小姐签署的这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若购房者的银行贷款未获得银行批准通过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买卖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因此,在本次交易中,尽管陈小姐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张先生即使不贷款也有支付能力,而且如果配合完全能获得银行贷款,但也无法追究张先生的相关责任,最后只能接受一小笔补偿后解约了事。

【分析】

通常,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客户贷款不足或贷款没有通过所以现金不足的,那么即使客户贷款申请没有足额获得通过或完全没有获得通过,买卖合同也继续履行,客户不能以自己付款能力不足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因为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贷款政策的巨大变动导致本来可以贷款变动之后无法贷款的,则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具体情况而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而免除客户的相关责任。

而若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客户贷款不足或未通过,则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的,那么在客户发生贷款问题后可以获得免责。这一条款对客户比较有利,而房东需要仔细考虑一下,因为有些时候贷款是否能通过不仅取决于银行,还取决于客户是否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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