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合法化争议
一部分人曾呼吁将高利转贷合法化,认为既然银行难以顾及高回报高风险的业务,通过转贷,让中介机构去做未尝不可。
在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看来,高利转贷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比如,显示了借款人的不诚信;给最终借款人的利率负担过重;部分情况下导致税收流失;而且由于不受贷款政策控制,可能会流向一些政策不鼓励,甚至限制的行业,给国家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带来消极影响。
前述龙岩个贷负责人认为,由于这种转贷行为在当地十分普遍且隐秘,面临着法不责众的问题,一般是到最终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律程序时才浮出水面,“一发生问题就是链条式的问题,而且很容易从经济问题,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也有一部分人曾呼吁将高利转贷合法化,如茅于轼等。他们认为,既然大型银行难以顾及这类高回报高风险的业务,通过转贷这种形式,让中介机构去做这类业务也未尝不可。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何为高利,如何界定转贷,也有不同理解,比如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只有转贷的利息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才算高利,之内的都不算,另外对于以服务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的费用,是否算作利息也有争议。
四川高法曾经出台意见认定,刑法第17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
杜晓山认为,类似小贷公司模式,经过国家法律文件许可,通过银行融通资金然后发放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是可行的。
“但如果涉及到面向个人的转贷合法化问题,还是需要谨慎。”他认为,转贷现象在某些地区屡见不鲜,就表明很多银行贷款用途控制情况不理想,一旦个人转贷合法化,以目前银行的贷后管理水平来看,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