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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银行小额贷款的规定2011(2)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04月26日 14:17 来源:网络借贷

5、月收入高于5000元的,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70%;

6、能够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7、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9、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需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与其配偶不在同一户口时,提供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A、北京市城镇居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借款人配偶与其在同一户口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共同户口簿);

B、外地在京人员: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结婚证(借款人配偶与其在同一户口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共同户口簿)。

3、收入证明或者在职证明;

4、居住地址证明(可以是借款人居住地社区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我行签发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复印件;

6、房屋权属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若申请人以他人房屋(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且父母、子女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抵押,需提供权属人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公证文件。

7、抵押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商品房: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③房地产卖契、④购房发票、⑤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中第①项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第 ②项资料合作中介机构将根据抵押房屋的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建议是否提供分户的土地使用证或是开发商大土地使用证,第③④⑤项于抵押房屋不需要评估时提供。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③房地产卖契、④购房发票(如有)、⑤房屋买卖合同。抵押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的,必须提供本条中①项资料,抵押房屋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必须提供本条中①⑤项资料。其他资料贷款行可酌情要求提供。

三、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房产必须产权明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且成建年限应为1982年1月1日以后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底商、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屋;

2、商品房、已购经济适用房。已购经济适用房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3、已购公有住房。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方法)购买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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