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选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顾权
本期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
推荐理由:
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最新探索和尝试,属于金融创新范畴,对我们传统的金融审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引发了诸多的新问题,例如应该如何界定委托人、信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应如何行使信托资产中的抵押权、如何厘清信托资产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等,都是在学理研讨和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23日,案外人某汽车金融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9467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陈某为购买车辆而向某汽车金融公司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3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某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约发放了贷款。《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全额偿还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应向某汽车金融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并且逾期30天以上,就构成合同所述之严重违约,某汽车金融公司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
2007年12月27日,某汽车金融公司和原告签署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合同编号为79467的《汽车贷款合同》所涉及的包括:(1)(现有的和将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2)到期或者将到期的全部还款;(3)被清收、被出售、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产生的回收款;(4)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以下财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5)相关承诺的利益以及强制执行财产的全部权力和法律救济,均信托予原告。2007年12月29日,某汽车金融公司与原告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刊登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公告》。2008年1月18日,某汽车金融公司与原告又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刊登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成立公告》。
被告自2007年11月起未能按期还款,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并经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剩余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诉争焦点:
1、原告是否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被告主张本案中系争贷款债权。
2、在某信托公司为本案合格原告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本案中系争车辆抵押权。
判决要旨:
1、原告与某汽车金融公司就本案贷款债权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基于信托合同关系,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某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债权。因被告未按《汽车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宣布被告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