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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要告知客户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5月21日 17:02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的告知、解读和使用,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近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制定印发了《青岛市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告知办法》,要求全市银行机构自2012年5月21日起正式执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告知制度。就此,第1财金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辛树人。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制度出台的目的。

辛树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06年正式运行以来,在提高信用意识、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但由于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报告的解读缺乏统一规范,导致部分银行机构在引导金融消费者使用信用报告时随意解读,甚至误读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救济权等权利。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出台实施的个人信用报告告知制度,就是为了规范银行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的告知、解读和使用,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记者: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辛树人: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论个人信用信息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异议,个人均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

二、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的产物,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数据的产生和错误数据的修改均由发生业务的银行机构发起。

三、银行受理个人信贷申请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个人信用报告只是其中一项参考因素,只客观记录个人在贷款、信用卡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并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四、对于有异议的客户,银行应明确告知其权利,告知其异议申请的流程及渠道。个人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或异议申请。

记者: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辛树人: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支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窗口、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所有银行机构,但银行贷后管理除外。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的银行机构不直接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而是通过人民银行数据接口直接将有关信用信息嵌入本行系统,这种情况可以不用向客户解读信用报告,但如果因为这些信息拒绝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应向客户作出详细解释,不得随意使用“信用不良”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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