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以租金收入及其他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上交财政的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中偿还贷款本息。
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的项目贷款回收按以下原则执行:开发商住房销售达50%时,偿还60%以上的项目贷款;住房销售达80%时,全部收回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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