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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男子以还购房款名义贷款 称银行违规放贷拒还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1月21日 14:05 来源:渤海早报

个体老板姜某因需经营资金,以“偿还购房欠款”名义向银行贷款28万元。合同载明“姜某曾向女友方某借款买房,故将该房抵押给银行贷款归还方某”,银行依约将贷款直接划入方某账户。后来,由于姜某逾期不还本息,被银行告上法庭。庭审上,姜某称已与方某分手且“人财两空”、银行违规放贷等抗辩无据。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诉请,姜某与方某纠纷应另诉。

本市一家银行与个体老板姜某于2010年8月签订《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向银行借款28万元,用于清偿购买名下住房的借款,即姜某向女友方某的借款(该借条存于银行处),该房抵押给银行作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将借款28万元划入方某账户。但姜某仅按期偿还了部分本息,经银行多次催收,姜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姜某立即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9万余元,依约实现抵押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

被告姜某辩称,本案担保借款合同无效,与案外人方某并不存在借款事实,所有贷款手续都是虚假的;银行存在违规放贷,给被告和银行都造成麻烦,银行应该将贷款“放给谁、找谁要”。被告称,给银行写的欠方某钱的借条是假的,是为补办理贷款的手续,文件是按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签的。贷款本来是为做生意,合同注明购买的房产是被告名下现房。合同签订半个多月后,姜某找方某要钱遭拒绝。方某称要与姜某分手,还索要青春损失费等,双方至今仍未清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有效。被告称该合同无效的理由无证据,不予支持。被告未依约履行还贷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借款合同等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被告应依约承担清偿本案借款和抵押担保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依约放贷并将原告借款依约划入案外人方某账户,被告应另案向案外人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银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29万余元;如被告未清偿上述债务,原告银行依约对被告名下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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