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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保护合理合法民间借贷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11日 09:1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尽管温州民间资金链断裂危机让民间借贷成为众矢之的,但对于合理、合法民间借贷,央行持保护态度。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同时,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应将其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上述央行负责人还透露,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最高利率不超基准利率4倍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的依据。

上述央行负责人称,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央行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进入2011年以来,由于银行信贷资金收紧,民间借贷快速增长。据中金公司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

由于总量激增,民间借贷在某些地方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但在央行看来,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其中,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央行称应予以保护。

而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

农行战略规划部研究员付兵涛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自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在央行看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视小贷公司为专业放贷人

上述央行负责人还强调,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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