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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申民间借贷合法性(2)

作者:佚名
时间:2011年11月11日 09:12 来源:新京报

业内解读

“明确民间借贷合法性便于监管”

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引发专家呼吁放开民间金融,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央行有关负责人的表态,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有合法化才能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便于国家加强对它的监管,使民间金融在国家的监管体系里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风险。因此,此次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是对此前小微企业生存危机问题的态度和回应。

“转贷牟利入刑需要商榷”

昨日,央行在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同时,重申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曾多次表示,任何人研究不出这个“4”来,完全是拍脑袋拍出来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4”这个数字确实没有一个模型能够测算出来。

郭田勇说,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必须有一个标准界定怎样才算正常利率,什么样的是高利贷。这个数字是从长期的实践和观察中总结经验得出的,就是一般情况下在这样一个范围内能够更好的避免风险和各种其他的问题,业内人士基本认可这个标准就上升为条例或者法规,这也是正常的程序。

此外,央行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按法律以高利转贷罪论处。郭田勇称,该规定需要商榷,因为对一个企业来讲,做资金生意和产品生意获利都是一样的,什么样的生意回报高企业就去做什么生意也无可厚非。而且既然有人愿意以更高的利率从转贷的人手里借款,说明转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郭田勇表示,转贷是由于体制内外的利差较大而导致的套利行为,对于该行为是疏还是堵仍然值得探讨,从短期来看,为了避免出现混乱和形成投机的风气,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长期来看,还是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来进行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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