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国务院还明确了,“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这与银监会此前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的政策一致,银监会曾表态称“对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提至5%”。
另外,国务院还指出,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据了解,目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基本上都是上浮,幅度在20%至70%之间。除贷款利息以外,中小企业还要负担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审计费、工商查询费等费用。
对此,国务院要求,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