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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成为“不良信用” 市民怒告银行

作者:贷款
时间:2012年10月10日 10:53 来源:贷款

    由于无端被银行标注不良信用记录,导致名誉权受损,米先生将银行某支行告上法庭。10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支行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支行协助米先生撤消争议涉及的不良贷款记录的判决。
    2003年10月16日,米先生因购买机动车,与支行及保证人某汽车销售公司共同共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暨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支行以米先生未及时偿还借款为由,将米先生、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并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对米先生信用记录作了不良标记。后法院查明,支行与米先生、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暨保证合同》后,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向米先生出售约定的车辆,并告知米先生因无车而解除合同,该笔贷款被汽车销售公司挪作他用,且没有证据证明米先生对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述行为知情,汽车销售公司现处吊销状态,下落不明。据此,裁定驳回支行起诉。
    后米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上述判决书生效后,支行仍然维持对自己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给自己的个人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现请求支行消除自己个人不良贷款记录,并承担诉讼费用。支行辩称,法院的裁定书只是认定米先生没有实际使用涉案贷款,但未认定米先生无须承担还款义务,故不同意米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支行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支行给米先生标注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导致米先生从事资金信用活动受限,给其名誉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且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认定米先生并未实际使用该笔贷款,该笔贷款系被汽车销售公司挪作他用,且没有证据证明米先生对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述行为知情。鉴于上述事实,支行对米先生登记不良贷款记录的行为不恰当,应予撤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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