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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超标”利息在本金内扣除

作者:佚名
时间:2012年06月13日 09:19 来源:瑞安日报

“我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出现新变化,已支付的利息,超出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部分,要在本金中扣除。”昨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周美琛对笔者透露。

近年来,我市民间借贷、金融类纠纷案件持续高发。目前在我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了7成,相当部分案件中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此类民间借贷利息超标部分无法得到法院保护。新的审理办式,将一改审理办式。无论被告是否提出抗辩,已支付的借贷利息中,超出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部分,要在本金中扣除。

已付“超标”利息要追回

今年3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某因经商缺资向蔡某借款60万元,同年11月7日,吴某又向蔡某借款5万元,实际按月利率4.5%向蔡某支付利息。从2011年8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止,吴某共支付蔡某本金28万元及利息6万余元。后因吴某经营没起色,其余款项还本付息成了问题,蔡某几次追讨无果,最终打起了官司。

经市人民法院审查,由于本案中吴某已支付的借款利息6万余元,其4.5%的月利率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即6.1%)的4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吴某按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月利率为2%)计算的借款利息应为2万余元,超出基准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3万余元应作借款本金内清偿,予以扣减。

力促民间借贷理性化

“以前已支付的利息,即使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法院往往也不会干预。”周美琛说,近年来民间融资日渐活跃,积累的风险额也日益增多。由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不少企业主铤而走险选择高达5分、7分的高利贷,造成民间借贷秩序混乱,负面影响深远。

据周美琛介绍,去年12月份,温州中院对高利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否干预问题,开始从司法层面予以回应。今年5月,在“金改”背景下,温州中院又公布30条《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如果法院今后都这样审判,我们约定借贷利率时要更加谨慎。”我市一民间放贷人葛先生认为,法院这样的审理办法,不仅对借贷双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而且有利于民间借贷利率设定更加趋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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